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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复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复函
(川办函[2010]168号 2010年9月17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调整成都市自来水二厂五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请示》(成府〔2010〕85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同意成都市自来水二厂、五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调整为:从成都市自来水二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处的羊子山水闸至成都市自来水五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的刘家碾之间共2500米的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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