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政府行政行为、相关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以及法律支持;
市内五区政府和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提出本辖区内具体宗地的处置方案并完成征收,负责提供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相关资料。办理土地供应手续过程中,需要当地国土资源、监察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处理原则和程序
1.工业项目按照以下类别区分处理
(1)属于民营工业企业因上市、融资等原因申请征收其依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申请征收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所在辖区政府负责落实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由市内五区政府和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对照《河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或市政府认定的优势企业项目,提出本辖区内项目用地的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92号文件规定方式确定用地。
(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搬迁腾挪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分别由市内五区政府和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提出本辖区内项目用地的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92号文件规定方式确定用地。
2.对于建筑物已建成、未办理土地手续的前期遗留问题,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按《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占用土地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经依法处罚后且确需补办手续的,有关部门提出相应意见,市内五区政府和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提出本辖区内项目用地的初步处理意见并落实当地国土资源、监察部门的处理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补办用地手续。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2)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占用土地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由国土资源及规划部门依法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罚后,首先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地上建筑物权属登记情况,市财政部门对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认定,市内五区政府和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落实当地国土资源、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按地上建筑物现状条件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公开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