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移交的信息,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各区指挥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派遣。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市、区级指挥中心处置派遣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指挥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市指挥中心督办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员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完毕。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未通过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再次交指挥中心派遣。
第二十三条 对区属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对跨区域、属于市级相关部门责任以及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后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由市指挥中心牵头组织协调,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对市政府协调决定或同意执行的事项,所有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经费和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各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协调解决,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属市区有关部门(不含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即知即改)问题,由辖区政府解决;较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四)在建工程问题及因建设工程引起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属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市、区财政落实处置经费;
(五)因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政府协调处理。
第五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级平台规划、建设费用,遵循基本建设渠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运行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区级平台按照“区为主、市为辅”的原则建设,其运行管理费用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