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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市工商、公安机关要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线索和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的传销组织、窝点、人员、传销类型、活动区域等基本情况。工商、公安机关要依托传销人员信息库、传销黑名单数据库,充分运用已有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从中排查出案件线索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确定重点对象和工作目标,为防范、控制和查处工作打下基础。同时,要集中时间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把《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密切与宣传部门的协作配合,改进宣传方式,通过发布警示提示、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开辟专栏、专家连线、公益广告、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政策法律和打击成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传销的违法犯罪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同时,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二)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查处力度(2010年6-10月)
  全市工商、公安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主要打击涉及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特别是要将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用足、用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武器,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作用,对从事传销违法活动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没有实际产品,纯粹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打着“资本运作”等幌子以及利用网络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予以坚决打击。在案侦工作中,经侦部门要重点打击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治安部门、刑侦部门要重点打击传销活动中涉嫌的非法拘禁,扰乱社会秩序等案件,在打击清理传销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屋、活动场所等条件的,工商、公安机关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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