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将部分评估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科研单位等进行评估。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对部门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评估工作如期完成。
四、评估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评估工作方法
评估工作根据规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合理确定评估对象和范围,可采取实地调研、专题调查、问卷调查、网络对话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确保公众有效参与,力争使调查获取的材料真实,数据可靠,结论可信,收到实效。
(二)评估工作步骤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2010年4月20日至4月30日)
主管部门要根据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结合评估实际,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程序、内容、方法、调查对象、责任分工和要求等。评估工作方案应在4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评估实施阶段。(2010年5月4日至7月2日)
(1)根据规章实施情况,按照方案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计划、表格等,做好评估前期准备工作;
(2)通过问卷调查、案卷评查、专题调查、实地考察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法,按计划有序地开展评估工作。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全面、细致地收集、整理有关意见和材料;
(3)对收集到的意见和材料要认真研究、讨论,结合规章规定和评估内容要求,对有关问题形成明确、具体意见,交评估工作小组汇总。
3.拟定评估意见。(2010年7月5日至7月30日)
在完成规定的各项评估任务后,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召开评估小组会议,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评估问题和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对整个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评估意见,并按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评估意见应包括:评估工作基本情况、规章贯彻执行情况、规章的实施效果以及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规章所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措施的基本评价、对规章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废止的意见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等。
4.评估审查工作。(2010年8月2日至9月30日)
评估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下列程序组织规章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
(1)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的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结合规章文本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书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