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得到救助的重病、大病患者,负担自费部分仍有困难的,或虽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但因医疗费用负担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认定后,给予特殊救助。
(二十三)完善特困救助制度。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对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30%的重病重残家庭、单亲困难家庭,实施特困救助,使更多低保边缘群体得到帮扶。
(二十四)完善分类救助制度。重病重残家庭、单亲家庭及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继续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抵扣家庭收入后享受救助。对城市"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下同)人员、农村未申请享受五保待遇的"三无"人员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30%上浮救助标准,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上浮救助标准。进一步扩大收入抵扣政策的范围,增加病种,放宽残疾等级。适当提高城乡散居孤儿及"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
(二十五)做好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对因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临时性、暂时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财政要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二十六)加大特殊人员救助力度。对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以及需要照顾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先给予3个月的临时救助,同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非本人原因无法就业的,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及医疗救助范围。
(二十七)建立跨部门收入核对机制。进一步加强民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税务、公安交管、金融、证券等部门和单位的配合,有效整合政府部门与社会机构的信息资源,建立专门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通过政府授权,将收入核对信息及相关内容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系统,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
(二十八)加大残疾人帮扶救助力度。由市残联负责,再建10个农村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帮扶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脱贫;会同市财政局、农行市分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等,通过贴息贷款,继续开发农村残疾人扶贫项目,帮扶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为4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翻建修缮危陋房屋,改善居住条件,并进行生产生活等延伸扶持;会同市教委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送教上门服务;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力度;继续做好残疾人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工作,为残疾职工开辟绿色维权通道;逐步实现全市各类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二十九)建立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补助费制度。对本市户籍居民、没有丧葬补助待遇的亡故人员家属,给予基本丧葬费用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1800元,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五、建立帮扶生活困难群体责任制度,落实人文关怀措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发展经济,高度关注民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援助范围,切实帮扶生活困难家庭解决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实际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人文关怀。
人力社保部门要健全完善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困难群体帮扶机制,通过帮扶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困难群体生活水平。民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和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实施分类救助、特困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推动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加大对重病重残家庭、单亲家庭等的救助力度,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切实实现托底帮扶。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和帮扶解困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资金来源,支持政府各部门做好帮扶解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