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铜政[2010]2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皖政〔2009〕89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精神,现就支持我市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一)经地税部门认定符合规定的物流企业,可办理自开发票业务。在物流资源整合过程中,对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等,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对物流企业新增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五年内按地方新增可用财力的40%给予补助,扶持本地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三)鼓励大中型企业进行物流资源整合,政府提供专业金融协调服务;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后新增贷款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贴息,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方面贴息政策的,贴息比例为实付利息的15%,其余为30%。
对涉及房地产交易和变更缴纳的契税、营业税等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四)投资工业物流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从三产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对吸纳小物流企业和社会零散运输户进驻,并能提供物流信息服务和交易功能的物流园区或物流中心,经地税部门认定可从事代开发票业务。园区自身实现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五年内按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50%给予补助,代开票实现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事一议”方式补助园区和物流运输户。
二、鼓励企业服务物流外包
(六)物流外包企业委托我市企业从事物流服务的,年新增上缴物流业地方税50万元以上的,对物流外包企业实行超额累进奖励,奖金主要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和经办人员。年新增上缴地方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部分,按实缴额的5%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部分,按实缴额的6%给予奖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按实缴额的7%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部分,按实缴额的8%给予奖励;7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实缴额的9%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实缴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