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物流外包企业依法取得我市地税部门代开或我市物流企业自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允许支付相关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允许抵扣增值税,税务部门不得进行处罚。

  三、吸引物流企业来我市发展

  (八)把引进物流企业特别是物流品牌企业作为招商引资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鼓励更多的物流企业在我市注册,实行资源优势与配套产业对接。

  (九)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总部,自设立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地方税新增可用财力部分,前三年给予7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其中前三年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给予全额补助。

  (十)对新引进的主要业务在外地的物流分公司,自设立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地方税新增可用财力的50%给予补助。

  四、支持物流项目建设

  (十一)符合规划的物流项目特别是列入省、市战略支撑和重点的大型物流项目,因建设需占用农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保证项目用地需要。

  (十二)物流企业将原划拨土地改建为物流配送中心的,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允许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园区或物流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出让,土地出让净收益原则上用于支持物流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决定。

  (十三)对物流园区、大型物流配送中心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其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一般性工业企业价格。对列入省、市战略支撑和重点的大型物流项目,用地价格参照工业使用价格。

  (十四)对建设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项目,运营之前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运行后第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同时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重点建设项目、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等,由市财政部门从三产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或贷款贴息。

  (十五)对由市引导资金扶持的物流重点项目或进入市规划物流园区的建设项目,须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提出对物流重点项目和进入物流园区企业的认定意见,报市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已认定的物流项目,享受市政府确定的物流项目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