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时段。同时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停车矛盾不突出的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泊位。在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应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在限时的道路停车场停车,不得超时停车。

  第二十七条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停车泊位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道路停车场停放路段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会同规划、建设、市容等部门对道路停车场予以及时调整。道路临时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到市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在显著位置设有市物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将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建设、市容部门协商确定道路停车场的管理者,或由市政府直接指定,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节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三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