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立以岗位责任、绩效考核为基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医务人员的工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应与其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居民满意度挂钩,形成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机制。(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推进社区健康服务平台化运作。
1.从2010年1月起,全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必须配齐国家基本药物和广东省补充基本药物,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零加成”销售。具体办法按照《深圳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执行。(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2.以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平台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主动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与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双方以团队责任制和分片包干、分级负责的形式实施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修订《深圳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平台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均等化水平。(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3.分类推进中医药服务进社区。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实施分类管理,为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到2011年,全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达到中医药服务分类管理要求。(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4.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定和实施《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基本医疗诊疗常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基本用药指南及处方集》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规范与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促进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完善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
(一)推进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属地一体化管理。
1.市级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公立医院不再举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将其目前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移交给属地区政府公立医院举办,其人员编制、固定资产一并划转各区使用。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协调和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区以区、街道为单元,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集中交由一家二级或一级医院举办,由其承担社区健康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能,负责统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举办事务,实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集中式、一体化管理。(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编办、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