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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具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项目);

  (三)有新增土地的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具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五)具有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银行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及进账单。

  (六)项目申请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

  (七)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能评的具有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能评报告;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及确定

  第八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书面申请。申报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县、市属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同级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同级经信委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经信委。省级及以上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资金安排实行项目储备。各市经信委和省级及以上项目单位上报的申请资金项目,由省经信委组织审查后,列入资金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资金项目储备库主要储备以下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替代进口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三)现代煤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制品及医药新产品、电子信息等“专、精、特、新”的项目;

  (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五)提高我省优势产品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省经信委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负责督促、协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

  第十二条 确定资金安排项目,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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