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具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项目);
(三)有新增土地的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具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五)具有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银行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及进账单。
(六)项目申请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
(七)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能评的具有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能评报告;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及确定
第八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书面申请。申报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县、市属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同级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同级经信委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经信委。省级及以上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资金安排实行项目储备。各市经信委和省级及以上项目单位上报的申请资金项目,由省经信委组织审查后,列入资金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资金项目储备库主要储备以下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替代进口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三)现代煤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制品及医药新产品、电子信息等“专、精、特、新”的项目;
(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五)提高我省优势产品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省经信委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负责督促、协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
第十二条 确定资金安排项目,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