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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论证评审机制。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对项目进行初审,挑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作为技术改造备选项目予以公布并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对建设条件完备的项目进一步组织专家就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对获得论证通过的项目,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根据主任办公会通过的项目编制下达资金计划,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因故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的,须严格按程序重新评审后下达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宏观调控需要,资金的安排主要采用贴息、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贴息、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省经信委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计划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经信委负责对使用资金项目的监督。项目企业(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级经信委和省经信委反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及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与项目企业签订相应的目标责任书,确保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使用资金的项目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必须按照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内容、技术指标、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按期完成项目,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经信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经信委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经信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时,企业应附有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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