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立合理的民间资本投入回报机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部门应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并可在投产初期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
(十七)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进一步改进完善民间投资服务
(十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投资主管部门要适时调整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范和下放核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省级核准的外,原则上都下放到市、县(区)核准。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属地备案。项目所涉及的规划、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权限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到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要求省级部门初审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审查权限。各市、县(区)要切实改进政务服务,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施行网上并联审批。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对于重大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保证在协调调度上,民间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
(十九)建立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省统计部门要抓紧改进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十)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政府部门下属的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机构向民间投资主体提供服务。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中介机构,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信用担保、资金融通、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