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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删除第十五条。

  (三)将第十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四)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六)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受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将第十七条中的“必须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修改为“必须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

  (二)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核定火灾损失”修改为“统计火灾损失”。

  (三)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

  (四)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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