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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非车财产险业务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非车财产险业务监管制度(修订版)》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3日)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非车财产险业务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0]281号)


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广东财产保险公司非车财产险业务经营行为,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东非车财产险业务监管制度(试行)》(请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公司在上报书面盖章的非车财产险重大案件清单时,一并将清单电子版发送至wenjun_li@circ.gov.cn。

  二、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非车财产险修正综合成本率超过100%的财产保险公司,自广东保监局通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上报截至上季度末的本年度非车财产险承保清单。请相关公司将承保清单电子版发送至wenjun_li@circ.gov.cn,不需上报纸质承保清单。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非车财产险业务监管制度(试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广东非车财产险业务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财产保险公司非车财产险业务经营行为,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车财产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车险、人身险、农业险外的其他财产险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暂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第二章 业务分类

  第四条 单险种单笔企财险、工程险,保险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为大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

  第五条 在大项目中,投保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保险人的为招标业务,其他为非招标业务。

第三章 大项目管理

  第六条 对保险标的物在广东辖内的大项目,除客户另有要求外,原则上由财产保险公司驻粤分支机构承保并提供相关保险服务,若由广东省外机构承保的,驻粤分支机构应当在有关保险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由总公司出具的保险服务质量承诺书,及该项目承保费率测算书(包括费率测算依据、测算过程,以及是否遵守报备的条款费率)。上述资料应由总公司及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否则视为提供虚假监管资料。

  第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大项目,应当在签定保险合同前向广东保监局提交分保安排报告,说明预期分保安排,并在签定保险合同后60天内提交分保执行报告,说明实际分保执行情况。实际分保执行情况与预期分保安排不一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提供虚假监管资料。若该项目由驻粤产险机构承保的,上述分保安排报告及分保执行报告由驻粤省级机构提交,若由广东省外机构承保的,由总公司提交。

  第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采取共保方式承保大项目的,应当在签定保险合同前明确告知投保人有关共保安排。共保方案应由投保人或被授权人签章确认,若项目确需共保,但投保人拒绝签章的,保险公司经协商无效的,应予以拒保。

  第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承保非车财产险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签约保险费率不得低于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计算的保险费率(考虑费用加成),及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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