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政〔2010〕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精神,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需要。在我市蒙城县被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范围的基础上,涡阳县、谯城区、利辛县争取尽快进入国家试点地区,2016年前基本实现全市农村适龄居民新农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市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试点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原则上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由试点地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