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步骤
2010年制订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总体方案,安排部署各项任务,组织审查各地的具体方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2011年和2012年,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的年度任务安排,结合我区沿黄城市带、生态移民区、南部山区黄河支流区3个区域村庄规划实施情况,分年度制订全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制订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政策,协调解决示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工作计划、总体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对示范区域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制订绩效考核制度并进行考核评估,组织项目的科研、论证、报批、监管及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区各市、县(区)要逐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赢得当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努力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
2.建立项目建设目标考核体制。项目建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资金和进度等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干部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全面组织抓好项目实施工作。
(二)制度保障。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示制和审计核查制等制度,切实做到规范、高效管理,确保项目成效。
1.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项目投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全面负责,全程进行管理。
2.实行招投标制。项目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招投标工作应委托具备工程招投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功能及项目难易程度、技术含量等,择优选定具有相关行业资质的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工程中如组织当地群众施工的简单土方等工程,可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3.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做好工程进度、资金和质量控制,规范合同和信息管理。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工程任务完成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不得拨付工程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