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和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的意见


  三、加快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切实加强仲裁庭建设,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各县、市、区要抓紧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庭建设,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应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由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5年,或者从事法律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或者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人员担任。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村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健全和完善乡村两级调解组织,帮助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尽可能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认真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坚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注重调解、方便农民的原则,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确保土地承包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加强领导,强化扶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激励机制

  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及仲裁机构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及仲裁机构建设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农村土地流转精干力量。县乡两级要确定1-2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接受专门培训。各级财政要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土地流转工作以奖代补。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奖励措施和办法,积极探索支持农村土地平稳有序流转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土地有序健康流转。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