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行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行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是指处于未公开、未授予专利权、具有实用价值、所有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拥有的技术成果。包括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如设计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等。
第四条 非专利技术出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专利技术载体或表现形式有设计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等;
(二)该非专利技术为投资人所有;
(三)该非专利技术可以用货币评估;
(四)该非专利技术可以依法转让;
(五)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须经非专利技术的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