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承诺书;
(二)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决议;
(三)非专利技术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出资的文件;
(四)非专利技术出资协议(公司尚未成立的,由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全体股东签定协议;公司已成立的,由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公司签定协议);
第十条 非专利技术出资承诺书的范本见附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该非专利技术为投资人所有;
(二)该非专利技术未授予专利权;
(三)该非专利技术未设置担保物权;
(四)该非专利技术未曾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五)该非专利技术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
(六)该非专利技术未交付、未按时交付,或者该非专利技术权利主体存在瑕疵,包括权利主体虚构、权利主体非投资人、权利主体不清晰,或者该非专利技术设置有担保物权的,或者已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导致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实的,被投资公司的该非专利技术投资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出资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投资人和被投资公司的权利义务;
(四)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六)投资人和被投资公司签名或盖章等。
第十二条 投资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时交付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条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