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对有线电视收费的监督。各经营者要主动做好各项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与有线电视服务和收费相关的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深价管字[2005]33号、
深价管字[2006]40号、
深价管函[2009]18号、
深价管函[2006]49号、
深价管函[2008]37号、
深发改函[2009]1292号、
深发改函[2009]12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有线电视服务收费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深圳市有线电视服务收费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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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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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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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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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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