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汕府〔2010〕122号)
为确保我市公共安全、航空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分别由工商、公安、城管、民航、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民航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