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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多元化发展。进一步改变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均衡、社会认可度低的状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农业等领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显著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
  (三)鼓励发展基金会等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弘扬慈善文化,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举办慈善事业,创新慈善募集和运行机制,培育慈善品牌,有效扩大我市慈善组织规模。优先扶持发展非公募性慈善类社会组织,不断提高慈善类社会组织的整体质量,完善慈善类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功能。
  (四)积极培育基层社会组织。不断探索基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方法,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社会组织实行登记或备案的双轨管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对于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备案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三农”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和社区服务品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
  四、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
  (一)增强社会组织社会服务功能。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调编办和各业务主管单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采用授权、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应由或适宜于社会组织履行的职能逐步移交给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经政府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以及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提供必要条件。采取购买服务、项目招标、财政补贴等方式,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多渠道筹集扶持发展基金,支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慈善类社会组织等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加快发展。
  (三)落实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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