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上级各部门关于妇幼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规范;规划并指导妇幼卫生和社区卫生体系建设;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母婴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综合管理和监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性残疾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和绩效评估。
(十)医政处。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等有关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拟订医务人员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负责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监督管理;指导医院药事管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
献血法,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十一)卫生监督处。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医疗卫生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十二)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依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收集汇总、上报食品安全监督监测信息,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并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国家药物政策的研究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基本药物制度推广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科技教育处。拟订全市医学科技、专科建设、中等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卫生人力开发政策;组织协调医疗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负责中等医学教育研究、成人医学在职教育、全科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专业试验室建设工作。
(十五)中医处。制定和实施中医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和实施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方面的管理规划和技术标准;承担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管理责任,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负责开办中医科研机构及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学校、中医班审核;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拟订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中医药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负责中医药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