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全面梳理全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亟需治理的重点区段,制定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由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为主依法查处,市城市管理局所属其他行政执法队伍负责执法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要划分责任区片,分工到中队、分工到个人,实行执法日周月巡查制度,强化夜班执法,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查处的重点是违法户外广告、突出门店经营、违法占道经营、污染城市路面、毁坏市政设施、违法饲养犬只和垃圾清运违法行为。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负责排查梳理市区建成区内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清单,制定工作方案,依法查处。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要将查处任务分解,实行查处责任制,限时办结。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要立即做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提请市政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查封施工现场,市公安局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依法查处;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提请市政府,由市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强制拆除,市公安局行政执法支队、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区政府配合。
市园林局和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监察队负责市区建成区内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处毁绿、违法占用绿地行为。
市环保局和市环境保护监察支队负责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和生活噪声、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其他具有城市管理执法职能的队伍,要立足本职做好相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没有法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队伍,近期也要围绕“三项重点工作”重点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三、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实行协同执法和联合执法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要及时沟通信息和移送案件,做好执法配合,搞好协作,形成行政执法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执法活动,负责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独立完成查处任务、因特殊情形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协助配合完成时,接到请求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必须指派必要足够的行政执法人员参与配合,不得拒绝,发现属于职权范围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责,或者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由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查处时,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请求时,相关单位必须指派必要足够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对联合执法中发现的属于职权范围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各个参加联合执法的单位都要依法调查取证,按照法定程序各自作出处罚决定,并对自己的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实施协同或者联合行政执法,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牵头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依法履行组织指挥职责,各参与、参加部门应当听从指挥,密切配合,认真完成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时,应当包括违法事项的基本情况、实行协同或者联合行政执法的必要性、牵头单位、参与参加单位、各单位工作职责和分工、执法时间、执法经费、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应当写出执法总结,评估执法效果,形成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报告。实施协同或者联合行政执法的程序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