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自身行为,严格绩效考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情况要进行绩效考核。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实行执法责任制情况、行政执法开展情况、行政执法巡查情况、行政执法效果情况、开展参加配合协同和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规定,实行公开执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行公正执法;严格执行处罚裁量标准,实行公平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言行规范,不说执法忌语,不为执法禁忌行为,实行文明执法;多做沟通说服减少矛盾纠纷,实行和谐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行为民执法。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素养,为开展“三项重点工作”创造和谐执法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无条件支持“三项重点工作”,带头守法,还要宣传教育家庭成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法、文明出行;要监督引导家庭成员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爱护城市市政设施,保护环境,不搞违法建设,不乱扔垃圾,不违法饲养犬只等,做文明市民。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车辆管理。严格执行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郑州市公职人员和公务车辆交通行为的意见》(郑监〔2010〕10号)。驾乘行政执法车辆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向车外抛洒垃圾杂物等废弃物。载运扣押违法物品时要规范装卸,妥善保管扣押物品。行政执法车辆要停放在停车场位上,禁止乱停乱放。严格禁止将行政执法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等服务场所。警用车辆非紧急警务不得使用警灯警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驾车守法、行车安全。公务车辆出现交通违法行为,除按照《关于规范郑州市公职人员和公务车辆交通行为的意见》对车辆进行处理外,纳入车辆所属单位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出现一例违规情况,扣减1分;出现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一次扣减2分。
行政执法人员出现交通违法行为的,除按照《关于规范郑州市公职人员和公务车辆交通行为的意见》(郑监〔2010〕10号)等规定处理外,出现一次,暂扣《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一个月;出现两次的,暂扣《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六个月,并列入重点执法人员进行离岗离职、封闭培训;出现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反城市管理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违法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对其行政执法资格进行处理,并纳入所在单位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出现一次违法行为,扣减1分;出现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一次扣减2分。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行政执法人员档案,记入行政执法黑名单,与行政执法资格年审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