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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规范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资金使用和分配管理办法,明确绩效目标、适用范围、使用时限、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具体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五)事权与财权匹配原则。逐步推行“全市宏观指导、镇区自主选项”管理机制。对于事权在镇区、属补助性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随着行政、经济体制改革深化,逐步减少部门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加大镇区体制性转移支付力度,集中财力保障基层政府履行整体公共服务职能,鼓励镇区自主整合、集中投入、突出重点,捆绑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要求,市监察、审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含单位,下同)和财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市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订详细计划;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自查、自评,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对资金进行内部监管。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与撤销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至少要符合以下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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