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各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上报的旅游相关规划;
2.审查《若干意见》和《规划纲要》确定的17个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开发规划,22个特色旅游小镇的旅游开发规划,以及其它重点旅游开发区的开发规划;
3.审查全省与旅游直接相关的重大专项规划;
4.审查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含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5.审查主题公园项目规划和高尔夫球场建设总体规划。
(二)督促检查各项旅游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项目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
(三)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要旅游资源开发的规划编制、论证和衔接工作;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要旅游资源开发必须纳入全省统一旅游规划管理。
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是指《规划纲要》确定的17个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以及其它需要纳入省级规划管理的重点旅游开发区。纳入省级规划管理的重点旅游开发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开发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提出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是指对全省旅游产业布局、旅游产品开发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项目;开发用地范围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旅游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关联带动性强、对当地旅游发展影响较大的旅游景区(点)(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度假设施、各类旅游主题公园和重大旅游文化体育项目。
重要旅游资源是指《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国家标准GB/T 18972-2003)确定的五级、四级、三级优良级旅游资源。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七条 旅规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为省政府省长,副主任为分管旅游规划工作的副省长。旅规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 旅规委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监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局、省农垦总局、省法制办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省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