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规划申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总体规划;
(二)跨市县的旅游区域总体规划;
(三)重点旅游专项规划和重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
(四)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方案。
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审查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项目主开发商资质;
2.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开发模式、用地规模、工程进度计划;
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就业安排;
4.市县政府和项目主开发商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第十七条 旅规委及其办公室审议审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报单位向旅规委办公室提出规划或建设项目审查申请,并按要求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材料;
(二)旅规委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其向相关部门咨询;
(三)旅规委办公室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织对申报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旅规委办公室要及时协调组织;
(四)旅规委主任会议进行初审;
(五)旅规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旅规委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对有关议题审议后需要形成决议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旅规委全体会议形成决议后,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纪要由旅规委办公室整理后报旅规委副主任审核、主任审签。
旅规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会议纪要,拟文呈报省政府审批。省发展改革、旅游、国土环保、建设、林业、海洋等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需要上报领导小组审定的重大旅游规划,经旅规委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未经审核批准,任何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先行与相关投资商或承建商签订开发建设协议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