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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8.鼓励在安庆集中区、国家及省级开发园区内建设多层厂房。市区对符合产业发展及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企业),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达到控制标准,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且投产达效的,二层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每增加一层,该层补助标准增加100元。

  三、鼓励合作园区发展

  9.大力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央企、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投(融)资机构等在安庆集中区、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内开发建设“园中园”,积极探索园区合作发展新途径。

  10.对“园中园”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 平方公里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的,从“园中园”建设年度起10 年内,新建工业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用于“园中园”建设,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市县区所得部分全额返还“园中园”建设主体,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1.在已整体办理“园中园”土地权属手续的情况下,对建设主体引进的其他入园企业,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时,所征收契税全额奖励给建设主体,并免收土地权属证照工本费。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2.对符合开发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准入条件的新建工业企业,正常缴纳土地出让费用且在约定时间内投产达效的,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为该企业自正常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年均纳税额的两倍,最高不超过亩均工业用地最低价。

  13.对落户安庆集中区符合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工业企业和项目,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降低上述企业和项目的市内经营服务性收费(因行政许可、审批程序需要而产生的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部分),具体明细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且投资强度超过2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前述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同级财政全部承付。

  14.市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在安庆集中区、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投资的,按其在安庆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其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15.安庆示范区内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300万元二年期借款资助,两年内企业成功上市转为奖励,其中30万元奖励经营班子。因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发生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所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因对企业进行规范处理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而应依法补缴的税费,企业上市后市县区所得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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