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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81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具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完善金融服务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帮助其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生产经营、启动资金和季节性、临时性周转资金、农机具购置等方面的资金需要,并简化信贷手续,给予利率优惠。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销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附着物抵(质)押担保贷款,鼓励商业性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将符合产业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畴等。

  (四)完善支农资金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予以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安排的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五)实行政府奖励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一农产品获得广西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的,单一农产品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给予适当奖励。

  (六)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项目,可优先安排或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及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贫项目、农业标准化生产项目、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无公害基地建设项目、一村一品建设项目以及农机化示范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的符合条件的生产、加工、运销、农机服务等项目列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项目。

  (七)完善营销优惠政策。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等对待。鼓励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购销对接活动,搞活农村“双向”流通。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以后,可以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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