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国家确定的相关支农专项资金中的技术推广部分;
“(四)国际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捐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