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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201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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