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代表工作,注重发挥代表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工作尤其是代表工作这个基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高度,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从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调动全省人民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代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总结经验,创新实践,规范完善,不断密切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奠定人大工作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根据这一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保障代表在会议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要依法开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支持和保证代表在会议期间更好地行使职权,切实提高审议质量和议决效率。坚持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的各项制度,会议各项报告应在会前印送代表征求意见。合理安排会议议程和日程,丰富审议组织方式,保证代表集中精力认真审议。充分发扬民主,鼓励代表畅所欲言,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基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差额选举制度和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保障代表合法权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各项议案和报告。常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汇总整理代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