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提高代表议案提出和审议质量。要通过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组织代表深入实际,了解社情民意,更好地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出议案、建议。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提供服务和指导,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可组织代表就拟提出的议案、建议开展讨论和交流,进一步提高议案、建议的质量。代表提出的议案,凡符合要求的,大会秘书处均应作为议案进行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可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改作建议提出。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要加强与提议案代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听取并吸收代表的意见。对条件成熟能够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建议列入会议议程;对不能直接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建议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
三、切实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要坚持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领办重点建议、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完善办理机制,创新办理方法,提高办理质量。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建议代表的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并每年确定重要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办理,切实推动实际问题解决和落实。重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的办理。要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结合常委会年度工作重点,每年选择若干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重点督办。组织开展代表专题视察、调研和办理结果合议等活动,发挥代表在督办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完善办理工作评价和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
四、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要坚持和完善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各项制度,始终保持与代表的密切联系,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自觉将常委会工作置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邀请代表尤其是基层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保证每位基层代表至少在一届内列席1次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开展立法、监督等重点工作时,要根据工作内容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参加,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发挥代表专业小组的作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继续做好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日工作,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对接待和联系中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常委会工作机构应认真整理,交由有关方面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