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法和途径。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代表的法定义务。要模范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各自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要通过走谈访问、接待群众、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运用网络、电话等手段,丰富联系形式,拓宽联系渠道,广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开展的活动,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本辖区各级代表开展的有关活动。在省直单位的代表每年应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1次活动。担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代表应带头参加活动。代表在联系群众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但不直接进行处理。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加强与相关方面的联系协调,积极推动问题的解决。
六、着力增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效。要加强对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每年初应提出活动指导意见,各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应及时制定年度活动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代表活动,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可开展代表中心组集中活动和代表小组联组活动,也可开展同一辖区内各级代表共同参加的活动,探索以代表专业小组的形式开展活动,不断创新和丰富代表活动形式。根据代表本人要求,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根据代表在视察等活动中提出的要求,探索组织代表集体约见省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就有关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和建议。代表活动要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
七、强化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服务和保障。要认真落实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措施,坚持向代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报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和活动、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等情况,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提供有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信息。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制定代表五年任职和专题培训计划,不断改进培训方式,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不断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意识和能力。健全代表履职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并公布代表履职情况,试行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监督。加强代表履职先进事迹的宣传,把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提名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条件,代表在任期内不积极履行职责、参加有关活动的,换届时不宜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索建立代表辞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