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做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标准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六)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资质情况和资质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报上级备案。
加强市场动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和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主要技术指标、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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