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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19号文件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19号文件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10〕9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促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规范发展、加强监管的原则,认真开展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工作,全面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严格规范政府融资和担保行为,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摸清融资平台公司底数,加强融资平台公司风险管理,提高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能力,促进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平台的应有作用,切实有效防范和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二、全面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一)明确融资平台公司的认定标准。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行业性投资公司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公路局)、学校、医院等单位设立的机关、事业性质融资机构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由各级财政部门、金融办公室商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共同确认,确保统计口径和清理范围一致。

  (二)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此次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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