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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19号文件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预算外收入等各类财政性资金,但暂不包括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而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上述自身收益,除项目经营收益外,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车辆通行费、污水处理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区分公司债务类型,明确偿债资金性质,对平台债务进行逐户清理登记,全面摸清债务底数。

  三、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

  (一)明确债权债务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借款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本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要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做好“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工作,着力解决打捆贷款、调剂贷款用途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对原政府信用贷款,贷款银行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与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制定贷款风险缓释措施。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融资项目,贷款银行要按照协议继续提供贷款。

  (二)妥善处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还款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以及采取发行企业债券、转让项目经营权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在上述后续融资渠道建立以前,对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公益性在建项目,贷款银行要商融资平台公司、各级政府制定过渡性解决办法,避免“急刹车”。对后续融资确有困难的在建项目,允许协商办理融资贷款,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公路建设、土地储备融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可继续执行既定的融资计划。

  2.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建项目,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重新评估审核,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原贷款银行不得发放新的贷款,并与融资平台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风险缓释及债务处置方案,妥善处理原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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