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一)对现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导向,区分不同类别进行清理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自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再承担融资任务。各地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加快公司整改转型,促其向市场化融资公司转变。对需撤并或重组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贷款银行要在各级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商定整改保全、债务重组及处置方案。
2.对上述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在融资业务剥离前,融资平台公司和贷款银行要继续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融资责任。在融资业务剥离后,要积极协商落实偿债责任,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要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引进民间投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公司股权结构,不断增强平台公司的资本实力。
4.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只承担下属公司股权管理、不从事项目建设运营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中心)等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二)各级政府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采取财政资金投入、国有资产注入、收费权许可等多种方式,足额注入资本金,不断增强融资平台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要准确把握资产注入政策界限,不能或不宜变现的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产,以及无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管网设施等基础设施类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金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要从严控制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避免行业、部门内融资平台公司的重复、盲目设立。
五、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