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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19号文件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一)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融资业务,今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鼓励采取资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增强融资平台信用,提高融资能力。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二)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足额提取拨备,争取在今后三年内通过保全和核销逐步化解不良贷款风险。

  (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支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发展,不断提高其市场化、专业化融资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鼓励有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利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新型融资工具融资,逐步提高债权融资在融资总额中的比重。要积极运用BOT、BT、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增强平台公司融资能力。

  六、坚决制止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今后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级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防止平台公司债务转变为财政债务。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各类担保承诺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之间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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