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率先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并优先采购使用省内生产的优质光伏产品;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享受城市配套资金减免优惠政策;生产和使用省产首台(套)光伏装备的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的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和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并入10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接网工程建设参照现行风电接网办法和标准执行;低于1兆瓦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可采取低压侧就近并网。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上网电价高于常规能源平均上网电价部分,3年内除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补贴外,其余差额部分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补贴。自发自用,未享受电价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可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六)大力改善人才创业和生活环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积极为科研攻关、专利技术产业化创造条件。落实好工资、住房补贴等各项分配政策,切实帮助解决配偶、子女就业就学等实际问题。国外来我省创业的高端人才,在生活、出行、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产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根据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省政府将给予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凡是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光伏产业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应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一律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部门应缩短审批、审核时间,对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及内容。
(二)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调度,及时解决资源配置、征地、拆迁、补偿、施工、运行等方面的问题。建立太阳能资源数据库和产业统计体系,及时对产业发展进行分析预测并发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发展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科技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组织,引导光伏生产与应用企业间的开发合作,推进企业共同发展。
(三)加快建立光伏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加大对光伏产品的检测力度,凡进入我省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或省内有关标准。加大对光伏产品制造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达不到国家或省内有关标准要求的实行限期治理,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