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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价格协商备案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价格协商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曲江社会事业局,经开区公共事务局,有关供热单位:
  2008年以来,我局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等规定,通过建立协商备案机制,加强对热交换站及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监管,有效规范供热价格行为,维护了供用热人双方的合法利益。为了进一步做好供热价格协商备案工作,我局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来规定做了修改和完善,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供热价格协商备案的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制定或调整热交换站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均适用本通知规定。
  热交换站是指热源企业将蒸汽、热水等热能提供给转供单位,由转供单位二次交换后,再把热能供给最终热用户的供热过程;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小区锅炉系统,有偿为本小区用热人提供热产品的行为。
  市物价局负责高新区、经开区等开发区的供热价格备案审核工作。其它地区的供热价格备案审核工作,由所辖区、县物价局具体负责。其中,曲江开发区委托雁塔区物价局办理;负责多个居民小区供热的供热单位,由总公司统一在其办公所在地市或区、县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由供热企业直接为居民小区提供商品热的供热价格,属于政府定价项目,按照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热价格协商备案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定价原则
  制定或调整热交换站及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必须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公平负担、充分协商、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基本程序
  由供热单位(包括热交换站转供单位和小区自备锅炉供热单位,下同)根据上年度供热成本运行费用情况,提出本年度供热价格初步方案,与用热人协商一致后,按照上述划分区域,到市或区、县物价局办理备案审核手续,并经公示后执行。
  (三)工作流程
  1.据实测算。供热单位在对上年度供热期(上年11月15日至当年3月15日)供热成本运行费用进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供热价格初步方案(如果是新建小区,可参照本区域内同类型同等规模供热单位的供热价格进行测算后,提出方案)。供热方案主要包括:成本测算表、建议价格、供热时间、收费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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