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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价格协商备案工作的通知

  (7)由供热单位到市或所辖区、县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3.认真审核。市及有关区、县物价局对供热单位上报的备案资料要及时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该一次性明确告知,并在供热单位补齐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4.价格公示。供热单位在向热用户收取热费前,须将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价格在小区显著场所公示。其中:热交换站供热单位公示价格内容为:热源价格、热交换价格、居民用热价格、备案时间;小区自备锅炉供热单位公示价格内容为:居民用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每天供热时段、备案时间。
  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方可收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用热人公示供热期热费收支决算情况。
  三、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供热价格备案工作的重要性。供热价格备案工作直接关乎广大用热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各区县物价局要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信心;要明确承办机构,及早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任务,有效化解供热价格矛盾纠纷;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供热单位的备案申请,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
  (二)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测算供热成本,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要充分与热用人进行协商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履行备案审核手续,落实供热价格公示、热费收支决算及公布制度,自觉接受用热人监督;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供热成本,提高供热质量,热系统运行期间室内温度低于16度的,必须相应降低供热价格。因故停止供热的,应提前公告并按天向热用人退费。
  (三)业委会、居委会在与供热单位协商供热价格之前,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广泛征求广大用热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价格检查监督机构要及时受理供热价格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广大用热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具备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居民小区,要按照省政府有关精神,积极推行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改革,基本热价可按照总热价的30%确定。
  四、实行后勤化自治管理的居民小区供热价格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1.供热单位备案须知(略)
  2.西安市集中供热交换站成本核算表(略)
  3.西安市居民小区自备锅炉成本核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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