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苏州籍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将本地籍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整体工作中,切实加大援助力度。经认定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苏州籍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特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逐户逐人登记,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确保优先就业。对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要确保当月动态清零。
(四)围绕建立就业技能提升机制,实施“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1.大力推进以在苏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逐步扩大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将在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非苏州户籍)纳入见习对象范畴,对参加见习并被见习基地录用(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见习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要进一步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提高见习质量,落实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并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生活待遇。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各地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综合性商业保险。要加强见习基地建设,发展一批资质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见习基地,鼓励见习单位积极招用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要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基地的评估和考核工作,淘汰不合格的见习基地。
2.大力推进在苏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要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和企业的有利条件,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培训促就业--千名大学毕业生技能储备行动”,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体验实训工作氛围,掌握就业技能及技巧,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拓展视野,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五)围绕建立统一规范的就业管理和考核机制,建立高校毕业生“四级”就业管理网络。
1.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将全年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的政府职能部门,并建立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督查的方式,检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2.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管理体系。加强就业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就业统计制度,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体制,建立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月报制度。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 “四级”网络管理平台,通过劳动保障协理员定期走访,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掌握本辖区范围内高校毕业生资源信息,动态跟踪就业情况,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本区域范围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推动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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