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县(市、区)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必查,抽查 1 所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
(3)新闻媒体:县(市、区)电视台、广播电台为必检单位。
(4)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重点检查长途汽车站,银行、电信、移动、联通、邮政机关及 1 所营业部,县(市、区)人民医院, 1 个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抽查 1 条主要街道。
3.评估团工作内容。
(1)听取受评县(市、区)政府(语委)及基层受评部门、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介绍;
(2)查阅评估标准规定的文件、资料;
(3)与受评部门、单位人员座谈并进行有关测试(随机访谈);
(4)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和现场测评;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意见及评估工作情况向当地政府(语委)集中反馈。
(7)市语委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报省语委备案。
六、评估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1. 成立咸宁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统筹协调全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活动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语委办。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调整)语委及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 “ 迎评 ” 领导小组,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置专职机构 --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开展和日常管理以及迎评的各项组织工作。要根据省语委相关要求,认真制定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落实。
3.成立由语言文字工作领导、专家及专职干部组成的咸宁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业务指导小组,负责政策诠释、工作指导、检查和评估等相关事宜。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要认真对照《评估标准》,结合自身职能建立健全本辖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大力推行。在达标创建过程中要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各种文件、图片、音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完整、规范的语言文字工作档案。
(三)大力宣传,依法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