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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

  二、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 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要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体系,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做到调解组织全覆盖,调解工作无盲区,切实做好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确保矛盾不累积,纠纷不激化。当前要重点依法解决好发生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土地草牧场承包等领域的矛盾纠纷。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行全员、全程、全面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救助等多种办法,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依法调解,彰显法制精神,维护法律权威。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嘎查村(居)、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的同时,着重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
  (二) 积极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要努力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各领域、全过程,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的良好氛围。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向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延伸,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制度,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行。提高罪犯教育和改造质量,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大力整治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强化治安防范,扎实推进防控体系建设。
  三、注重通过法治来引导、规范和保障发展
  (一)提高立法质量。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立法,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促进节能减排、推进“低碳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努力提高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强化对权力的规范与约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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