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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

  (一) 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快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全面开展“法治旗县(市、区)”创建活动,不断提升我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 切实提高依法决策能力。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统筹考虑发展和稳定问题,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组织法律论证和审查,未经法律论证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违法决策、重大决策失误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健全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依法可以公开的决策事项,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
  (三)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规范执法职能,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推进“阳光执法”和“透明执法”,根据部门、行业的性质和任务,规范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办法,全面推动部门、行业执法和管理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强化程序建设和程序意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把握自由裁量度,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继续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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