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0〕89号 2010年9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更加扎实地推进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
(一) 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即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全面贯穿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精神,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1. 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
2. 各级政府要确保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
3. 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的权重。
4. 切实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5.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通过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坚实的技术保障、有力的安全监管、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有力的政策引导、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以及有力、有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形成体系化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