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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10) 加强“三同时”工作。凡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1) 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特点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实行周或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会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备案。
  (12)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2.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依据2009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强化落实煤炭、安监、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文化、旅游、水利、铁路、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安委办联络员制度,每两月召开一次联络员安全生产信息通报会,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 按照《通知》要求,全力抓好新措施的落实
  1. 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政府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一般隐患由盟市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安全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在政府网站或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2.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据事故等级和职责权限,自治区对盟市、盟市对旗县(市、区)事故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批复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即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证券等部门通报,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4. 实行企业负责人责任事故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5. 赋予企业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不果断、撤离不及时,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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